福建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年底前解决医保问题

2011-11-22 17:16:47来源:东南网  作者:杨文

东南网-海峡导报5月6日讯(本网记者 杨文)今年底前,我省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将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了。昨日,导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妥善解决我省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出台通知,确定全省各设区市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范围。

退休职工有医疗保障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要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身份认定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empirenews.page--]

破产企业职工也有望享受医保

通知还要求,全省各地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发放社会保障卡。具体认定职工身份工作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上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按照一次性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标准缴费,缴费资金采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个人、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补缴人员的缴费基数时间点和筹资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企业又无力帮助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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