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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2017-08-08 10:16:16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卢贤明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8月8日讯(记者:卢贤明)【案件回放】陈某通过“滴滴出行”APP软件平台开始从事网约车的经营活动。一日,陈某驾驶轿车出行,在机动车道上不慎撞倒秦女士,造成秦女士人身及财产损害。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滴滴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认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其适用突破了一般的保险合同理论,更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内,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商业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保费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另外,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翁凡律师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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