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勾结户籍民警 伪造买卖身份证获刑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8月8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林芳 怡佳) 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最为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会侵害公民的个人权益,而且极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扰乱社会秩序。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然而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人铤而走险,意图通过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牟取非法利益,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
2014年,无业男子陈某因其有犯罪前科不方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登记酒店以及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等,在知道余某(另案处理)能够通过上线即江西省某派出所户籍民警李某(另案处理)能够利用公安户籍系统“空挂户”(办理身份信息是“空挂户”人员、相片采用需要办理假证人员且能够在公安户籍系统网查询到相关信息的身份证件)。于是陈某通过余某办理了一张身份信息为吴某、相片为陈某本人的身份证件,后招揽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2015年年初开始,陈某发展下线纪某招揽客户。
至案发时,陈某先后为12名以上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其中7名以上客户系纪某介绍。陈某帮客户办证时,每张收取客户人民币约3万元,其中部分钱款交给其上线余某、李某。纪某帮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每张约收取客户人民币5万元,其中3万元交给陈某。陈某、纪某均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纪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中陈某伪造、买卖13本,纪某伪造、买卖7本,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陈某、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纪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纪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