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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让弱女子享有合法权益

2017-05-16 09:19:2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5月16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林明芳)  “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帮我们维权并顺利拿到补偿金。”日前,受援人黄某及其家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这样说。

  3月3日,满面愁容的黄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法律援助。原来,黄某与其丈夫黄某某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1年生育长子,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生育次子。因婚后双方时有矛盾,黄某于2015年被确诊患有抑郁症,后病情严重发展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016年10月,其丈夫将黄某送回娘家并于2017年2月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但是黄某既不愿意离婚,又担心被剥夺了孩子的抚养权,离开庭时间只有一个星期了,黄某毫无头绪,不知道该怎么办。根据黄某的描述及提供的材料,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立即指派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谢廷芳律师承办此案。

  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发现,该案存在三个风险:一是由于黄某不同意离婚,其丈夫却坚决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是婚姻自由不但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原告可以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最终还是会被判决离婚。二是黄某患有疾病,无经济收入,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且缺乏医疗费用的证明,其主张孩子抚养权及要求原告提前支付医疗费用50万元的请求,有可能最终不被支持。三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陈述其丈夫多次要求她向娘家人借款,因借款都是现金交付,且没有出具借条,主张借款的证据不足,如果原告否认,黄某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鉴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承办律师将本案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知黄某及其家属,并拟定了本案的诉讼方案,即与原告协商,以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前提达成调解离婚,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为了帮黄某尽快达成调解离婚,承办律师认真收集准备材料,向法庭提交关于黄某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等相关证据,并请求法院主持调解。3月10日,市人民法院开庭调解此案。由于黄某提出要50万元的经济补偿,并强烈要求抚养孩子,且原告认为黄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额过高,最初的调解工作一度无法进行。承办律师针对焦点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及实际情况,再次详细地向黄某及其家属分析说明本案的利弊,并就黄某的患病情况、生活状况对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开展说服工作。最终双方都做了让步,就补偿金额与两个孩子的抚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不得将孩子送养、寄养,如有上述情形发生,被告有权提起孩子变更抚养;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医疗费、生活费人民币45万元;被告有权每月看望孩子一次。

  承办律师经过层层分析利弊以及耐心细致的说服,最终让黄某与其丈夫顺利离婚,并为其争取到了45万元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切实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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