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建猪场 罚款又获刑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4月18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文婷 怡佳) 依法科学养猪致富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建猪舍养猪,就可能因此涉嫌犯罪。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06年6月开始,林某与村民林某甲等5人置换位于东瀚镇某处土地,建起养猪场。期间,林某未经审批,擅自将该处土地上的林地约3.6亩损毁、推平后建场。2012年1月下旬,林某为扩大养猪场规模,对养猪场周边的林地进行平整、扩建,新建猪栏、宿舍、水池等设施,造成大面积林地被破坏。经司法鉴定,上述养猪场位于我市某村1大班4小班范围,1大班4小班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国防林,树种为黑松,养猪场占用的林地面积总计9.5亩。
2016年9月2日,林某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9.5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林某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