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2010-12-03 16:17:36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发的榕委办[2009]52号《中共福州市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并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考评一票否决的标准,建议建立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具体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以及福州市的有关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和能力,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确保社会和谐发展。

  二、培训对象

  从2007年冬季开始,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属本市户口的城乡退役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实行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即2007年冬季开始每名退役士兵都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

  三、培训形式

  退役士兵凭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培训点报名,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由退役士兵自行选择。根据报名培训项目和人数,采取单独办班或分散插班的形式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200课时。

  四、培训经费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榕委办[2009]52号文件精神,退役士兵培训经费按1200元/人列入财政预算,即退役士兵培训按1200元/人予以补助,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培训机构发放。培训项目费超过1200元以上的部分由退役士兵本人自付。

  五、部门职责

  福清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提供当年退役士兵的花名册并告知退役士兵优惠培训政策及培训地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福州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具体承担培训任务,根据市场用工需求拟定培训工种方案,并按初级工标准测算培训费用。

  六、培训考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监督,对培训大纲、培训课时、学员人数、培训质量进行检查。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参加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

  七、其他要求

  1、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做好用工对接工作,免费为学员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培训班学员就业。

  2、对参加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的退役士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机构统一登记,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予以优先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录用。

福  清  市  民  政  局

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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