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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月均不低于250元

2010-03-23 08:34:47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记者 陈娟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决定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指导线。

  目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指导线确定为:市城区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600元(月3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4200元(月350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000元(月25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600元(月300元);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2400元(月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000元(月250元)。

  同时,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政府全额补助。在医疗救助上给予五保对象更为优惠的政策,提高救助比例,并提供一定的门诊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月底前,制定本地区供养标准及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供养标准应根据当地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的提高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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