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清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平安福清 >> 正文

准确惩罚犯罪 切实保障人权

律师解读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

2017-07-20 05:51:2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陈希龙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7月20日讯(记者:陈希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就《规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陈文律师解析说,《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

  录音录像应保持完整性

  陈文律师说,《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陈文律师说,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陈文律师说,《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陈文律师解析说,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陈文律师认为,《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也有助于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根据指引。


打印    关闭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