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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讲义气 窝藏窃贼获刑

2017-07-20 00:02:17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7月20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林芳 林怡佳)  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冉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友。最近,张某甲因犯盗窃罪,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他,大哥张某便号召张某乙、冉某帮助张某甲出逃。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帮到张某,还让自己与其他两位兄弟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窝藏案件。

  2016年10月13日晚,张某在莆田市某镇暂住处接到张某甲(已判刑)的电话,张某甲在电话中告诉张某其因入室盗窃被公安机关发现,现民警正在对其进行抓捕,张某甲要张某从莆田市开车到福清将其接回莆田,以便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张某表示同意后,又打电话告知冉某和张某乙,冉某、张某乙均表示同意。后冉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张某、张某乙到福清市龙山街道某路段,接到张某甲。4人在返回莆田市的途中,经过清荣大道交警大队路段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张某、冉某、张某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截图、福清市公安局拘留证、前科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冉某、张某乙明知是张某甲是犯罪的人,而结伙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张某、冉某、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冉某有犯罪前科,法院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张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冉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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