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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首例驾照替考案两男子双双获刑

2017-03-21 11:20:2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林文婷 林怡佳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3月21日讯(记者:滕端钦 林文婷 林怡佳)  众所周知,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自此,组织替考、替考、被替考均规定为犯罪,成为一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然而,福清一男子吴某为了哥们义气,代替朋友王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结果不仅王某不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近日两人还双双获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6年8月份,王某因其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需参加科目一考试,遂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在未通过的情况下,王某于2016年12月7日电话联系朋友吴某,委托其代替其参加考试。吴某答应,并于当日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以王某的名义录入自己的指纹,用于参加考试。2016年12月8日上午,王某将其身份证交予吴某,吴某遂持王某的身份证代替王某参加科目一考试,后在考试过程中被查获。同日,王某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王某、吴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王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学员满分安全教育学习卡、满分学习教育合格凭证、票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驾驶人信息、王某、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吴某均自愿预缴纳罚金3000元。

  福清法院认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吴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吴某均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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