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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火罐烧伤顾客 法院判店主担责

2017-02-08 15:18:37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2月8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王云 林怡佳)  拔火罐是我国民间流传已久的一种独特的治病养生方法,备受人们的青睐。然而看似安全的拔罐也隐藏着安全隐患,福清一男子游某就因拔火罐被烧伤而与足疗店对簿公堂。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4年10月22日,游某在我市某足疗店拔火罐,在接受“拔火罐”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致使其右面部、颈部、胸部、背部被酒精烧伤。经司法鉴定:游某因右面部烧(11°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在多次与足疗店协商不成后,游某一纸诉状将邓某、翁某、林某、邱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

  游某在庭审过程中诉称,邓某、翁某、林某均系足疗店相关人员。邱某系某足疗店的房东。游某在受伤治疗期间,翁某、林某多次陪同就医、换药和支付医疗费,翁某、林某在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表示愿意以个人担保承担责任。该足疗店没有具备相关证书的医师,亦没有办理注册登记,邓某、翁某、林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提供服务给他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足疗店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后,邱某作为房东明知有纠纷未了结,协助转移财产,致使他无法受偿。

  该足疗店的店主邓某与房东邱某均未出庭参加诉讼,而翁某、林某则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辩称:游某的伤情系由其单方委托相关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意见,且游某在治疗过程中曾拒绝换药、拆开创面外包扎绷带,存在过错,故该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并且自己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游某的受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只是自己与邓某的关系较好,因而才帮忙的,游某对自己提起诉讼没有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并且游某所诉请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缺乏完整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诉请的赔偿金额不能成立。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足疗店作为从事“足疗”等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虽为无照经营,亦应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失,游某作为消费者在该店接受服务时被酒精烧伤,邓某作为某足疗店的经营者,其对游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游某主张翁某、林某为某足疗店的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游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游某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游某主张邱某作为房东协助转移财产,致使游某无法受偿,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福清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游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24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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