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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溺亡谁之过 18被告齐担责

2017-01-10 01:53:39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1月10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林明芳)  2016年春节前夕,福清某公司已经放假,但在该公司上班的四川籍员工胡某并未返回老家过年。2月5日,胡某约工友一起到公司食堂聚餐。然而,快到凌晨了,胡某妻子发现丈夫还未回来,便电话联系某工友一起出门寻找。直到次日早上8点,才在某公路交叉路口旁的水泥板缝隙内找到没有生命迹象的胡某。经公安机关调查,胡某系不慎掉入开放式排洪沟中溺亡。

  本该欢欢喜喜过大年,却不幸遭此横祸,胡某的亲属痛不欲生。经过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工厂及部分工友仅给予胡某亲属一点点人道主义补助。胡某亲属陷入了迷茫,胡某的死亡到底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呢?无助之下,胡某亲属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中心了解案情后,决定为胡某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薛平妹、陈纪豹两位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后,理清了胡某死前的整个过程:2016年2月5日下午16时许,胡某自带了两瓶酒约工友一起到公司食堂聚餐,席间几名工友与胡某一起饮酒,但没有恶意劝酒行为。饭后约19时,胡某等人乘坐公司的接送班车回住处。当车辆行驶至某公路交叉路口时,胡某下车独自步行回某村住处,结果不慎掉入水沟死亡。

  那么,这起事故该由谁来担责呢?承办律师经过连日的走访调查,最终找到了18个有可能要为胡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个人和单位,其中包括胡某生前一起喝酒的工友、胡某生前为其提供聚餐并为其提供班车的工厂、胡某死亡现场路段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铺设水泥路形成水沟的两家公司等。最后,一纸诉状将18个被告告上法院。2016年9月8日,福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18个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胡某死亡之前喝酒及回家的路线、现场路段建设情况及水沟的形成原因等客观真相都一一被还原出来。

  2016年11月25日,福清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排洪沟上铺设水泥板留下30厘米空隙的两家公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以防止行人在通过时不至于掉落。但两公司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胡某通行该处时不小心从缝隙掉入排洪沟溺亡,两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胡某的死亡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两公司应向胡某的亲属赔偿共计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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