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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律师解读《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7-01-10 11:52:23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卢贤明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一些不法分子结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在此对新发布的《意见》进行解读。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

  以上的可判刑

  【意见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解读:该条文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罪涉案数额标准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律师解读:《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以上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其中“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这一规定引发社会热烈讨论,因为电信诈骗被骗后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自杀的时有发生,更引起社会人士的愤慨。而《意见》将电信诈骗致被害人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列入从重处罚情形,既体现了社会正义又表明了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的决心。

  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达到相应次数,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该条文是考虑到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造成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因为电信诈骗的涉及面广,有时难以全部查清。而《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等特点,明确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体现了《意见》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全面严惩

  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

  【意见规定】(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律师解读:《意见》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上述关联犯罪主要是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因此,若要全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全方位重拳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衍生的整条产业链全面摧毁,才能真正有效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明确管辖电信诈骗案件的

  公安机关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律师解读:现实生活中,群众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时往往措手不及,当向本地公安机关报警时也经常遇到管辖问题。而《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另外,《意见》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于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等也予以明确。

  【温馨提醒】翁凡律师提醒大家,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基本上都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大家要注意防范:(一)短信验证码谁都不能给;(二)短信内的链接不要点;(三)接到陌生电话时,只要对方提到银行卡或者汇款马上挂掉;(四)钓鱼网站要提防;(五)网络聊天中不谈银行卡号和密码;(六)不规则的电话号码不要接;(七)陌生人要求转账、汇款均需多长心眼;(八)ATM机切换成英文界面都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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