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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或被追究刑责

2010-10-18 09:47:16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

  在调整条款中,增加有关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条款是其中的亮点之一。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加大对网络广告发布的监管

  网络广告发布的监管也是修订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刘凡表示,在数字传播技术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中国广告业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站在新一轮发展的同一起跑线上,但在互联网的网络广告发布监管还亟待规范,本次,《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也对广告侵权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将加大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新闻与媒体广告分离以及广告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办法也被纳入《广告法(修订送审稿)》。

  同步播报

  广告营业额56亿

  四川居中西部第一

  成都商报讯(记者韩利)昨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总局主办,中国广告协会、四川省工商局承办的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在成都举行。论坛上,来自国内外广告界、传媒界、教育界、世界500强企业及政府部门的300多名代表共论广告业发展。来自西部十二省、区、市的媒体单位、广告公司、广告主举行了广告项目对接签约仪式,签约额超过22亿元。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合作、发展、感恩、共赢”,通过举办论坛主题演讲和签约仪式,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实现西部广告业与东部广告业、世界广告业在理念、项目、资源等方面的对接。

  据介绍,截至去年底,四川省共有广告经营单位5192户,其中电台、电视台、报纸媒体257户,广告从业人员5.7万余人、广告营业额56亿元,位列中西部第一,全国第七。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快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15年,全省广告业产值将达130亿元,到2020年,力争全省广告业产值突破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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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名人代言问题广告,监管部门在哪?

(来源:浙江在线)

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商报》10月18日)

名人代言广告出现了问题,名人固然有责,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以及广告审核监管部门,更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法律责任分担原来来看,要追究责任,首先应该依次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其次是追究广告审核、监管者的责任,再次才应该是追究代言广告的名人的责任。因为代言广告的名人只是“广告其他参与者”,而非直接责任主体。

广告出问题,名人被追责,恐怕也是“名人效应”。一些广告主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花钱雇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扩大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没有错。问题是,一些广告主利欲熏心,他们利用名人做虚假宣传,或在名人代言的光环遮掩下造假,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因为名人代言的广告更具鼓惑性,更具欺骗性,因此,容易导致更多的公众上当受骗。因此,问题广告一旦东窗事发后,代言问题广告的名人也就成为众矢之的。

有人认为,假如不是名人代言广告,自己就不会上问题广告的当。这种看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上了问题广告的当,也不全是名人的错。没有名人,一些人照样会上当受骗,名人不过增加了问题广告的鼓惑性。其实,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问题。名人是名人,广告是广告,名人没有问题,其代言的广告产品不一定就没有问题。名人与代言的广告产品其实不是一码子事,我们必须弄清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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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表示,作为“广告其他参与者”的名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确实,由于名人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代言的广告更具鼓惑性,因此,将名人等“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第四主体”进行监管,这没有问题,但是,在广告发布经营活动中,广告监管部门责任重大,如果通过监管部门审核许可的广告出现了问题,广告监管部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要追究法律责任,广告监管部门不能缺席。

名人代言广告问题,决不只是名人的问题。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横行,问题广告之所以层出不穷,固然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但也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失职和缺位不无干系。如果广告监管部门能把好关,做好广告的发布审核和监管,名人代言的广告还会有问题吗?如果有关监管部门能尽到自己的责任,做好市场监管,及时发现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产品还能横行市场吗?还会有名人代言问题广告这样烦人的问题吗?

名人代言的广告出现了问题,广告监管部门干嘛去了?名人代言问题广告被追责,广告监管部门又在哪?作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送审单位,工商局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名人代言问题广告,工商部门不能将自己置身事外。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有关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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