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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立法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网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初审

2025-07-29 08:55:03   来源:福州晚报  

28日,《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条例(草案)》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领域构建全链条保护机制,为未成年人撑起更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福建省现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1994年公布施行。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修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福建省现行的实施办法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亟需修改完善。

《条例(草案)》直击家庭监护短板,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关爱,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务工、经商和分居、离婚、再婚等情形的家庭保护责任作出规定。

省人大社会委在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要强化离婚家庭的未成年人保护,坚持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的,应当尊重并支持未成年人子女与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保持联系、交往的需要。

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条例(草案)》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中用餐的学校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实行明厨亮灶;建立未成年人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健全完善未成年人防欺凌防性侵工作制度等。

《条例(草案)》明确,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惩戒,及时纠正未成年学生错误言行,培养未成年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针对日常中有学校规避责任,采取校门“一关了之”、食堂“承包了之”的情况,省人大社会委在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将学校保护范围拓展至校园周边环境的风险隐患排查,明确未成年学生因合理原因,提前到校或延迟离校的,应当允许其进入学校或留在学校,并妥善安置;坚持校园食堂公益性原则,明确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一般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非经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加强社会网络保护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条例(草案)》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引导有关组织和个人制作和传播适合未成年人的优秀文化作品;鼓励医疗机构等开展未成年人健康科普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对住宿、点播影院、足浴店、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医疗美容、烟、酒、彩票等各类经营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提出明确要求等。

互联网时代在给未成年人带来便利和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网信、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方面应履行的责任;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提出具体要求等。

部门协同联动开展

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获得实效的重要保证。《条例(草案)》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防护网:政府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和检查工作机制,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健康管理,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规范;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对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相关帮扶工作分别作出规定等。(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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