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清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抓项目 促发展 >> 正文

城乡医保“不分家”了

2018-01-05 01:00:16来源:福清新闻网

  福清新闻网-福清侨乡报1月5日讯(记者:滕端钦)  记者从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清管理部获悉,1月1日起,福州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再分为新农合和城镇居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等待遇都有变化。

  普通门诊年度最高限额800元

  此前,新农合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报销50%,在村卫生所报销40%,实报20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社会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报销50%,实报400元。

  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800元/人,支付比例为50%。就医范围限在我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大学生就医范围扩大到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抑郁症首次纳入门诊特殊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分为特殊慢性病、普通慢性病和其他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含多个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接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不设起付标准,治疗费用不累计起付标准,并首次将抑郁症纳入到门诊特殊病种目录内。

  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万

  城乡居民住院待遇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三甲及市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比例为55%;三乙(含专科三甲)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二级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一级、社区起付标准为150元、报销比例为90%。

  据了解,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制度解决高额负担

  统一之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50%。

  正常分娩给予报销800元

  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二种情况: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有以下高血压疾病、糖尿病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正常分娩(含正常产、剖宫产),符合我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

  据了解,为规范开展医保优惠救治工作,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对参保人员的医保优惠救治方式和救治待遇给予明确。其中,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克罗恩病实行门诊救治,艾滋病机会感染实行住院救治,重性精神病实行门诊救治和住院救治。


打印    关闭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