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清新闻网 >> 理论在线 >> 他山之石 >> 正文

商业贿赂治理的国际经验

2010-03-03 09:16:23  作者:梁 萍

  商业贿赂是极不公正的商务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行贿人为了取得非法优势,付出高额贿赂,将“扭曲成本”转嫁至整个社会。商业贿赂引发的腐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敌,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世界主要国家(地区)都对商业贿赂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严惩这种腐败行为。通过逐渐摸索,有的国家(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实效,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一、重视国民道德素质教育

  加强素质教育是防治商业贿赂的基础。德国的学校和家庭教育给人一种严谨、守法的整体印象,这一独特的社会文化特征对德国的反贿赂机制有着重要影响。德国德育的目标不是教给学生现成的东西,而是塑造品格。学校教育将遵守行为规范、公正、诚实、遵守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条例、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及对国家和社会负起责任等列为重点。家庭教育则强调培养子女的生活能力、履行义务的能力、行动的能力以及批判能力等。要求孩子们具有知识、诚实、勤奋、守纪、正直、团结等品格。这些后天的塑造使德国人形成了民族整体上严谨、认真、守法的性格,这种性格和道德的塑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腐败贿赂思想的滋长。

  二、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德国的舆论媒体大都是独资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一般就要引咎辞职并受到相应惩处。

  三、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市场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根源,因此,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美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较早,商业贿赂行为伴随市场经济而日趋活跃。因此,美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也较早,并摸索出了一定经验,主要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来抑制商业贿赂:一是反垄断机制。经济垄断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美国早在100多年以前就大力打击商业贿赂和市场垄断行为,至今美国在国内反垄断仍然极为严厉,因此试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没有市场;二是建立企业公平竞争机制。通过引导企业在近乎白热化而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的状态成为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而不是靠行贿等手段来进行不公平竞争。

  四、制定完善的法制

  完善的法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依据。1977年,美国制定了《海外腐败行为法》。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会员国)。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美国惩治腐败主要是依靠两支队伍: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地方检察长虽然官职不高,但权力很大,因为他们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受制于其他高官。司法部长可以任命特别检察官,调查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官员。特别检察官一旦上任,就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听命于任何人。

  德国也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相对完备,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反腐败法》等。德国在特殊行业还做了专门规定,如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有关部门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职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超过一定金额可被视为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已基本杜绝。

  五、完善公务员制度

  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是防止商业贿赂发生的重要保证。德国的公务员制度相当完备,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务员实行公开招聘;第二,实行轮岗制度,规定敏感部门工作人员5年必须换岗;第三,注意对权力的约束,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必须坚持两人以上把关和同行;第四,实行高薪养廉和公务员终身制(只要试用期公务员符合终身公务员的要求,在5年以内他将被自动转为终身公务员),禁止公务员从事第二职业;同时,采取免职、扣减工资和退休金等方式严惩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如规定作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其职权与法律授权不一致可以被辞退;第五,行为决策公开透明,接受多层监督。

  六、加强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是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德国的审计机构分联邦、州和市三级,审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受行政和司法干扰,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审计。审计人员不能公开审计结果,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列明“异常”账目。德国规定企业达到中等规模后必须做年度审计。审计监督无疑是悬在贿赂分子头上的一把利剑。

  七、成立专门治理机构

  成立专门机构是治理商业贿赂的组织保障。1973年2月17日,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组建的香港廉政公署(ICAC,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香港特区政府《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权力极大,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香港廉政公署以有效打击贪污而誉满全球,被称为“廉政公署模式”。

  八、加强执法力度

  某些国家相当积极地动用刑罚手段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刑法权威在司法运作中起到首要作用,并取得了成效。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定为行贿和受贿罪,认定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接待等。日本政府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厉。

  韩国检察机关在1998年设立反腐败调查部,严打商业贿赂、公职贿赂等腐败犯罪。截至2000年,总共有近1万涉嫌腐败犯罪被逮捕,其中的60%被定罪,商业贿赂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九、加入国际公约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方式,已成为危害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腐败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联合国相应提出了多项治理措施,如制定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确立了控制商业贿赂的刑事司法准则。一些其他国际组织也制定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公约,其成员国积极参与,如德国于1997年加入《经合组织防腐败公约》,规定本国公司在国外行贿也必须受到国内的法律追究。

  来源:学习时报

打印    关闭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