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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收乡镇镇区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2023-02-22 11:35:08

为进一步加强福清市乡镇污水治理工作,提高我市群众环保意识,节水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征收标准:居民生活污水费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40元。涉及工业园区企业污水处理费按照工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范围:福清市镇区行政村及社区行政区划范围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收主体和程序: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区域供水的供水企业负责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涉及镇区供水的自备水源和私人水厂污水处理费征收,委托属地镇及供水单位负责征收工作,征收计量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费用减免:(一)居民方面:对纳入免费限量用水服务范围的特困户与低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免征数量按照每月免费用水量执行,具体名单由市民政局、各镇街和农场予以确认,报水务公司执行;(二)企业方面: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符合不缴纳情况的,由排水户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等,由住建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核实后予以减免;(三)其他方面: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在减免有效期内,市住建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对已办理减免手续的排水户进行抽查。抽查不达标的,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认定排污不达标的,次月起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直至整改验收完毕。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次申请减免的,减免执行时间为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并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起。连续两次抽检不达标的,自第二次抽检不达标的时间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减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申请。

六、征收时间:从2023年3月1日启动福清市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住建部门以及上级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特此通告!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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