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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批6家医疗机构正式实施DRG付费

2022-11-02 11:42:09来源:福清市融媒体中心

福清新闻网11月2日讯(记者 滕端钦)日前,福州市医保局、福州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明确福州市第二医院等26家医疗机构于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DRG付费,我市共有6家医院入列。

这6家医院分别是福清市医院、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福清市第二医院、福清市第三医院、福清市第四医院和福清市第五医院(高山镇中心卫生院)。

通知还明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中短期住院病例(≤60天)原则上均应纳入DRG付费实施范围。

据了解,DRG付费,是按照患者的疾病类型、治疗方法、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将病人分入临床病症治疗和资源消耗相似的疾病诊断相关组(即DRG组),每个组有相应的支付标准,以打包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推动实现诊疗流程的规范及治疗费用的可控。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患者的临床诊断、治疗方式、年龄、性别、住院天数、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相应的DRG组,并明确支付标准。

对患者而言,实行DRG付费后,一是原有待遇不改变。参保患者与DRG付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时,仍以原付费方式(含按项目或按病种等方式)与医疗机构结算,参保患者按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二是参保患者就医实惠得到提升。实施DRG付费后,以病组为单位打包付费,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优化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提升就医安全感和获得感。三是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DRG付费将诊疗过程相似、费用消耗相近的病例归为同一个DRG组,按照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管理。推行DRG付费后,医疗机构将更关注药品、耗材等成本,有助于引导医疗机构加强成本核算和管控,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形成更高效、更优质、更精细的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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