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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放宽

2022-02-07 09:57:03来源:福清市融媒体中心

福清新闻网2月7日讯(记者 滕端钦)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定位,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今年福州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新政策自2月1日起执行,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将放宽。

据了解,新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后,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房。

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偿还首期购房贷款本息后,当月即可办理委托还贷。

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将放宽。公积金政策调整之后,福州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具体变动为: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变动。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40%;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与第一次间隔时间变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

此外,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购买福州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职工陈某(福州市鼓楼区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其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偿还首期购房贷款本息后的当月即可办理委托还贷,无须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如,职工李某于2022年2月10日获得批准并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3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首期贷款本息,那么其在3月10日后即可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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