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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05-10 10:21:30

为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反映问题,现将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工作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按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应当予以通报曝光。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8年以来,我市已查处诬告陷害案件6起,其中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予以行政拘留、党纪处分等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联系电话:0591-85223222

联系地址: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路28号福清市纪委监委

邮编:350300

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清市监察委员会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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