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清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深度关注 >> 正文

城镇居民可缴纳本年度医保费用

时间:9月1日起至12月15日

2010-09-03 08:28:30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记者 韩慧英 见习记者 陈钦祥

  本报讯(记者 韩慧英 见习记者 陈钦祥)记者昨日从福清市医保中心获悉,从9月1日起,该市城镇居民可以缴纳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标准为成人150元/人,学生40元/人,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

  据悉,凡具有福清市城镇居民户籍的老年人、劳动年龄段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首次参保登记的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1寸彩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参保登记;新生儿(不超过1周岁)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出生当年的医保费;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如果长期在外地居住,可以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参保,参保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居住地选一家定点医院作为就诊医院。

  据悉,已参保登记的人员办理续保缴费时,可持本人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在校学生持本人医保卡到所在校办理续保登记并缴费。中断医保后重新参保的居民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只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保费后就可重新参保。

打印    关闭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