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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2017-10-24 03:00:00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郭成辉)

  【案例】

  张某(女)与倪某(男)结婚后,张某发现倪某性格粗暴,经常发生家暴,造成张某身上多处青紫淤伤。张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倪某跟踪至张某娘家,并对其亲属进行辱骂。张某认为倪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倪某离婚。法院立案受理后,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倪某殴打、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倪某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条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倪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分别向双方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没有再发生,张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

  【律师解读】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后认为,妇女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保护令进行维权。申请保护令应注意的相关法律知识如下:

  一、受家暴申请人生安全保护令有两种: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非家庭成员:在监护、寄养、同居生活等生活关系中的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何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值得关注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可以参照适用该法律。比如说在监护、寄养、同居生活等生活关系中出现的暴力行为,也应参照家庭暴力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三、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四、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人身保护令不再需要依附离婚诉讼、赡养费诉讼,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关系生活在一起的,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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