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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发广告要承担责任

2017-08-08 13:13:5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郭成辉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8月8日讯(记者:郭成辉)  案例:王某的微信拥有3000个微信好友,好多朋友经常叫他转发这个广告那个广告。有一天,一位“好友”叫他转发一个面膜广告,王某出于好心就转发了。过了几天,微信里的一个朋友指责他,因为看了他在朋友圈发的面膜广告,购买后用了皮肤过敏,要求赔偿。王某吓了一跳,后悔没有去查询一下这个产品的相关情况就盲目转发。王某为了息事宁人,于是赔偿了这个受害人。

  律师解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认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发布了质量有问题的面膜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王某在无法提供广告主的情况下,要先行赔偿受害人。

  律师提醒:朋友圈发广告要慎重,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广告发布者没有收取相关费用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所发布的广告信息都是属于广告行为,所发布的广告信息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仍然要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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