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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属于侵权

2017-05-16 07:07:5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卢贤明

  (作者:卢贤明)【案例】  某日,林某发现陈某的一张自拍照非常喜感,于是林某便擅自将陈某的照片用软件处理后制成表情包在朋友群内转发。由于表情搞笑且制成表情包后更为喜感,因此该表情包在朋友圈内广为流传,陈某本就敏感且在知道自己表情包被流传后,感觉很伤自尊。林某这种行为算侵权吗?

  【律师解读】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也包括了我们所说的“表情包”。肖像权是人格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当得到本人许可才能使用,不管是否公开都具有肖像权,都需要获得本人许可。如果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并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如用于聊天软件,需要出钱下载或即使是免费下载,则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如果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的剧照,不仅仅涉及当事人的肖像权,还涉嫌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广大网友不必担心,因私人聊天无盈利目的,也不构成自媒体公开传播的效果。仅在聊天中使用明星表情包,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通过朋友圈的扩散效果恶意损害他人形象,也可能面临侵权诉讼。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林某将他人照片用软件处理后制成表情包在群内进行转发的行为,没有经过陈某的允许,若表情包存在恶意损害他人形象的情况,陈某可以要求林某停止侵害。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特别提醒大家一下,由于微信朋友群的流行,产生了大量表情包,而广大网友在自己制作表情包时,勿图一时乐趣而侵犯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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