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清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平安福清 >> 正文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要向员工支付两倍补偿金

2017-05-02 11:34:3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郭成辉

  【案例】2017年3月,林某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当天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他所在的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林某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3天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林某咨询,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打印    关闭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