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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为防鸟啄菜 误杀鸟类被判刑

2017-04-18 03:17:40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4月18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林文婷 林怡佳)  年过花甲之年的陈依伯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在自家的农田周围架上竹竿和树棍,固定绑缚捕猎鸟类而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件。

  2015年1月,陈某在阳下街道某自然村一块面积6、7亩的责任田上种植蔬菜。期间,陈某为防止鸟类啄食田地上的蔬菜,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围绕其责任田四周及田埂处架立竹竿和树棍,并在竹竿和树棍上固定绑缚约8张塑料网捕猎鸟类,致使多只被捕鸟类缠在网中饥渴、暴晒死亡。

  2015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在阳下街道某自然村陈某责任农田及田埂处,发现数张捕鸟尼龙塑料网,网中悬挂有14只野生鸟类死体。经司法鉴定,上述鸟类死体包括松雀鹰死体、红角鸮死体各1只,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灰椋鸟死体6只、虎斑地鸫死体2只、山斑鸠死体1只、绿鹦嘴鹎死体1只、山麻雀死体1只、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喜鹊死体1只,属于列入《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2016年9月4日,陈某被民警抓获。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法狩猎、杀害珍贵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陈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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