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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离家出走 男子将岳父打伤

2017-03-30 14:18:47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腾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3月30日讯(记者:腾端钦 通讯员 林芳 怡佳)  夫妻吵架本是平常事,可一男子叶某却因与妻子郭某吵架后,到岳父母家寻找“出走”的妻子,在与岳父母的争执中将岳父母打伤。近日,叶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1月5日1时许,郭某因与叶某吵架心生不快,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叶某四处找寻未果,便怀疑岳父郭某甲、岳母薛某将郭某藏匿,于是对二人心生不满,便驾车到岳父母的家中与其对质,并发生了争吵,叶某持镀锌管将郭某甲头部、身体等处打伤。薛某见状欲上前制止却也被打伤。之后叶某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外伤致郭某甲上牙列义齿整个脱落及左枕部、面部、左胸部、左上臂、左手背、右手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伴左侧第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今年1月24日,叶某与郭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赔偿25万元,并取得谅解。1月25日,叶某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叶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叶某能赔偿郭某甲与薛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郭某甲与薛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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