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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细化 职责明确

——律师解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7-03-21 15:38:01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陈希龙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3月21日讯(记者:陈希龙)  自从2015年速裁制度试点开展之后,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作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福清作为一个试点县(市、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近期制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规范职能部门相应工作。近日,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与速裁制度的关系,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的作用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

  陈文律师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依法从宽处罚。他认为,有一定精神问题人,但不是法律上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辩护人不认可有罪;不构成犯罪的人,这些人不适用本制度。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制度的关系,陈文律师解析说,速裁制度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受此限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认罪认罚案件,只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能适用速裁制度;聋、哑、盲人,疑难、复杂、涉恐、涉黑、重大影响及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不能适用速裁制度,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谈到律师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的作用,陈文律师认为:首先,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有两种身份: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律师;受家属委托、家属买单的法律帮助律师。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职能来看,两者职能是相当的,但家属已经委托律师之后,法律援助机构不会再为其指派律师。其次,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察阶段,主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选择、量刑建议上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意见和建议;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等。最后,在每个诉讼阶段,律师都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但不能强加其不愿意接受的事实,对于无罪案件不能作诉辩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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