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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小事悔婚女方退部分彩礼

2017-02-21 11:12:00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腾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2月21日讯(记者:腾端钦 通讯员 子焰 怡佳)  同为90后的小伙严某与女子石某通过网络相识到相爱,为了确认了彼此的关系,于201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之后便同居生活。然而小两口的幸福生活却因一件小事而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双方对簿公堂。严某要求退还总共17.5万元的彩礼,其中聘礼10万元、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见面礼2万元及给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

  2014年8月5日,石某上街买菜时两轮摩托车半路熄火,打电话要严某过去帮忙,严某由于当时手头有事未及时赶到,石某就因此事而悔婚,次日便收拾行李离开,家中长辈虽多次调解,但石某至今仍未归家并拒绝返还彩礼。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婚嫁礼俗有着悠久的历史,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之前,双方家人及亲友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互相馈赠有特殊意义的钱物是符合民间习俗的,但对于严重背离婚姻目的而索取财物的陋习是法律所禁止的。严某于订婚当日给付给石某聘礼10万元,依法确认系严某按照农村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严某给付的见面礼2万元及石某自认由严某赠送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应属于双方为缔结婚姻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而馈赠的礼物,依法确认不属于彩礼。严某主张其向石某给付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及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仅有其本人陈述而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石某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严某、石某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严某要求石某返还所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严某、石某订婚后便共同生活,综合本案案情并兼顾当地善良风俗,酌情认定石某应当返还严某彩礼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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