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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铁门起官司 法院调解止纷争

2017-02-21 10:50:23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2月21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魏子焰 林怡佳)  近日,50多岁的贵州籍男子李某顺利地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李某来融务工后遭遇了一件烦心事,自己讨薪未果却又被前东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可谓是祸不单行。但在福清法院法官的帮助下,这件闹心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去年6月5日,郝某与某集团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郝某以包工形式对某集团第二、四、七车间的铁门进行加工,并约定工期为2016年6月10日至8月10日,若推迟完工郝某需承担5000元/天的罚款。同年7月16日,郝某与李某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郝某将上述铁门加工任务交付给李某完成,约定工期为15日,若李某届时未能及时完成任务,超期承担500元/天的罚款。李某在加工铁门一段时间之后,要求郝某支付工资,郝某以铁门未全部加工完成为由,不予支付,至此,李某停工并走上了讨薪之路。

  然而,让李某未曾想到的是自己讨薪未成却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一张传票。去年12月1日,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郝某诉称,合同签订至今,李某一直未完成上述铁门的加工,给他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他不但无法拿到应得的工程款,还要支付5000元/天的高额罚款,还因为李某长时间未完成铁门加工,部分铁零件生锈了,又产生额外的更换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则不认同郝某的说辞,说自己是个打工的,工作几天就结算几天的工钱,并未违约,况且他在6月10日就开始给郝某打工,那个加工协议是7月16日签订的,是郝某逼他签订的,说不签就不给工钱。而他为了给小工发工钱,到劳动局、某集团找人帮忙讨薪,我都没起诉你,你还起诉我?”

  经过走访某集团,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庭审法官认为,李某与郝某签订的铁门工程协议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李某要求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已完成了协议里约定的铁门加工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完成对铁门加工任务,应按照其与郝某签订的协议和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鉴于李某从6月10日开始加工铁门,至7月20日停工,总共11个铁门,只剩2个铁门未加工,总计工资为22350元尚欠12350元。鉴于李某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不佳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便积极开展双方的调解工作,并与某集团相关的负责人进行协调。最终,郝某答应一次性给付李某5000元工资款以彻底了结本案,并放弃双方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要求李某支付的违约金,且主动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针对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法官提醒大家工作合同要签订,签订合同须审查;报酬凭证要收集,发生纠纷要理性;先找老板谈一谈,劳动监察可申诉;上述办法行不通,仲裁诉讼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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