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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提现 “合伙人”均获刑

2017-02-08 06:17:06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2月8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陈霞 林怡佳)  近年来,信用卡以其便捷、高效的服务功能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心,成为民众日常支付的重要手段。但一些不法分子却想利用这一便捷方式,牟取不当利益。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2015年9月,无业男子苏某通过QQ交流群结识了同案人“刘总”(另案处理),二人策划由“刘总”通过在银行ATM机卡槽处设置读卡装置、在键盘盖处设置微型摄像装置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后,伪造他人银行卡,之后由苏某负责将所伪造银行卡内钱款通过银行ATM机或POS机盗刷套现,事后苏某可分得所套现金额10%的赃款。因单张银行卡当日在ATM机上取现有额度限制,为达到及时取现的目的,苏某向林某购买银行卡用于转移所伪造的银行卡内钱款。林某明知苏某向其购买银行卡系用于非法转移伪造的银行卡内钱款,仍以每张人民币200元价格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卖给苏某使用。

  随后,苏某纠集了林某、苏某甲及丁某等人,约定由苏某提供伪造的银行卡,苏某甲、林某及丁某等人持卡到ATM机上取现,事后苏某甲、林某可分得各自取现金额5%的赃款。期间,丁某明知苏某等人在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套现,仍依照苏某的安排,数次到酒店附近将苏某甲等人所取钱款收回并统一交给苏某。

  2016年3月1日,苏某甲、林某、丁某、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结伙伪造信用卡29张并使用,数额计约人民币497,3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丁某、苏某甲、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丁某犯罪数额计人民币357,390元,数额巨大;苏某甲犯罪数额计约人民币220,000元,数额巨大;林某犯罪数额计约人民币139,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苏某、丁某、苏某甲、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丁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对苏某、丁某、苏某甲、林某判决如下:苏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苏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苏某、丁某、苏某甲、林某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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