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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标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19-07-24 17:17:01来源:福清新闻网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标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辆(以下简称非标“三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三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GB7258-2017)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以电力(燃油)驱动的车辆。

二、专项整治范围包括非法生产、销售非标“三车”及非标“三车”上路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非标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编号过渡管理,过渡时间至2022年10月31日。车辆所有人于9月1日至11月1日到指定地点,现场一次性购买三年保险(100元/年,三年共300元)并缴纳13元制证费,当场办理编号手续后上路行驶。超过过渡期的,车辆自行报废,不得上路行驶。未办理临时编号或超过牌照有效期未自行报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并强制报废。纳入编号管理的非标电动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发生涉及犯罪交通事故及酒醉驾的,以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结论为准。指定地点:城区七个街道非标两轮电动车统一至两馆一中心办理,乡镇分期分批办理,第一批先行在渔溪镇、城头镇、龙田镇、高山镇设点,此后逐步推进,具体以公安交警部门通告为准。办理临时编号需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或现场签署《个人车辆财产承诺书》)。

四、老年代步车及非标残疾人代步车禁止违法上路行驶,实行政府回购。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户籍且回购车辆能正常驾驶至回购地点的,于9月1日至30日驾驶至回购点办理回购手续。其中:老年代步车视情按3000-5000元/辆价格回购并强制报废,残疾人代步车视情按1000-3000元/辆价格回购并强制报废。回购点:城区七个街道统一到两馆一中心办理,各乡镇到属地派出所办理。老年代步车回购需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或现场签署《个人车辆财产承诺书》);残疾人代步车驾驶人需携带车辆所有人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车辆购置发票。购车发票丢失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五、非法生产、销售非标“三车”的,由市场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标“三车”非法上路驾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将依法处三百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利用非标“三车”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利用非标“三车”开展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扰乱公共秩序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按照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非标“三车”交通违法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记录与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银行融资授信、从业资格考试、道德模范评选等相挂钩。

十一、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三车”,发现存在非法生产、销售或违法上路行驶的,欢迎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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