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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群众举报“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2013-05-29 10:24:06来源:福清新闻网

  第一条 为了深化“平安福清”建设,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违法犯罪,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感,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两抢一盗”违法犯罪是指,群众提供“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的线索、“两抢一盗”在逃人员的线索,或将“两抢一盗”违法犯罪人员(包括在逃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 举报“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核实,按标准予以奖励:

  (一)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包括在逃人员),适用治安拘留的,每抓获1名,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适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每抓获1名,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扭送违法犯罪人员(包括在逃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查,适用治安拘留的,每扭送1名,给予奖励1000元;适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每扭送1名,给予奖励5000元。

  (三)举报危害扩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第四条 群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

  (一)110电话举报。110电话受理单位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将详细记录,告知举报人该线索的编号,并明确下次联系方式和确认身份方法,以便举报人查询和领奖。

  (二)信件举报。寄信地址:福清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邮编:350300。举报的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在本市范围内,举报信寄出5日后,可拔通110电话查询线索编号。在外市举报的,举报信寄出10日后,可拔通110电话查询线索编号。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举报。派出所、刑侦大队接待群众举报时,要及时查证核实,同时把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备案,以便编制案件线索编号。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应立即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按“属地管辖”原则,指定查证核实单位。

  (四)直接扭送。群众直接抓获“两抢一盗”违法犯罪人员(包括在逃人员)并扭送至派出所或刑侦大队的,由受理单位负责查证核实。

  第五条 公安机关查证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要求转账的,公安机关将奖金直接转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1个月内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户,逾期视为放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知情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安民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作中获得的“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线索,提供给他人通过举报获取奖励。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福清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清市公安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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