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2011-09-20 08:56:05
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在禁火期内,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2、严禁在林区或林缘5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等一切祭祀行为,严禁烧灰、烧田埂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严禁吸烟、野炊、燃放篝火等野外用火行为;
3、严禁燃放孔明灯;
4、严禁在林区内用火煮饭、烧水及随意丢弃火种;
5、严禁学校擅自组织学生野外用火,如需野外活动需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6、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镇(街)村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下列部署:
1、各镇(街)村干部要在重要路段、进山路口设卡登记、查禁火源,严禁火种上山;
2、护林员要全面上山巡查,启动瞭望报告制度;
3、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科学扑救,确保组织、指挥、后勤保障等工作到位。严禁群众无组织擅自上山扑救,确保人身安全。
三、设立火情报告制度: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火情报告。若发现火情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的,经查实,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护林员、火情瞭望员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报告的,将给予处罚。
火情报告电话:
12119 85251072 85222273
四、对违反本通告者,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肇事者负责赔偿损失、补种林木和负担扑火费用;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