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拟增选人民陪审员14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无受过刑事处罚,无被劳动教养和被开除公职记录。
三、选任程序
(一)推荐或申请
1、推荐(申请)方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本院推荐,或者本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品行表现证明等材料;
2、推荐(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推荐或申请,即:2011年7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
3、推荐(申请)地点:福清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85217143
(二)任职资格审查
本院将会同福清市司法局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三)任命
人民陪审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公告及通知
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将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四、工作及补助标准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本院将根据本院审判工作需要,不定期通知其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由本院按照规定支付。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