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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2011-07-11 08:59:43来源:福清侨乡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拟增选人民陪审员14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无受过刑事处罚,无被劳动教养和被开除公职记录。

  三、选任程序

  (一)推荐或申请

  1、推荐(申请)方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本院推荐,或者本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品行表现证明等材料;

  2、推荐(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推荐或申请,即:2011年7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

  3、推荐(申请)地点:福清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85217143

  (二)任职资格审查

  本院将会同福清市司法局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三)任命

  人民陪审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公告及通知

  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将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四、工作及补助标准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本院将根据本院审判工作需要,不定期通知其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由本院按照规定支付。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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