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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2011-03-28 11:06:44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现就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23日至4月17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在林区或林缘5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等一切祭祖用火活动;

  3、禁止燃放孔明灯;

  4、禁止在林区或林缘50米内野外吸烟、野炊、玩火;

  5、禁止在林区或林缘5 0米内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6、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7、禁止其它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镇(街)村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下列部署:

  1、各镇(街)村干部要在重要路段、进山路口设卡登记、查禁火源,严禁火种进山;

  2、护林员要全面上山巡查,启动嘹望报告制度;

  3、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科学扑救,确保组织、指挥、后勤保障等工作到位。严禁群众无组织擅自上山扑救,确保人身安全。

  三、设立火情报告制度: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火情报告。若发现火情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的,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若护林员、火情嘹望员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报告的,将给予处罚。

  火情报告电话:85251072      85222273

  四、对违反本通告者,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肇事者负责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和负担扑火费用;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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