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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受理2010年度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的通知

2010-06-22 14:38:00来源:福清新闻网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福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2010年专题会议纪要(一一九)等文件精神,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0年6月21日至7月5日受理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条件为:

  (一)具有本市城区(七个街道)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含3年)。在本市工作、城区居住,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三)与申请人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四)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五)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二、不得申请的情形

  参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榕政综〔2008〕180号),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填写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6日之前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对申请人的户口人数、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现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7月30日前报各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廉租房申请对象为低保户的,还应报市民政局核准),并于8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建设局审核,后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经各市市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财政局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登记造册,按规定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福清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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