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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2010-06-08 12:23:46来源:福清新闻网

  近期,我市部分高层住宅小区顶层业主加层搭盖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破坏城市规划,侵犯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发消防安全隐患和高空私搭构筑物坠落等公共安全问题。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我市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相关街道等单位成立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高层住宅小区内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加层搭盖。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采取改正措施,自觉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停止违法建设。否则,将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的房屋,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联合执法,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屋状况进行现场认定验证。若房屋状况与房屋登记簿及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不一致或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责令房屋产权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处罚款。同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该违建房屋不予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及交易登记。若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征,则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原产权登记,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四、违法建设房屋经恢复原状后,产权人向专项整治工作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确认已恢复原状的房屋,登记机关予以验证确认。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市城乡规划局。对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部门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予以限制。

  六、对参与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或为违法建设者提供其他便利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开发经营权利等予以限制。

  七、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举报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85158162。对经查实的违法建设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21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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