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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的通知

2009-11-06 12:31:58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受理2009年度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f2007]32号)、《福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09牟11月15日至l2月2日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七个街道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并在本市工作、城区居住: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来以下(含l5平方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内(含8000元);4、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购买或出售住房的。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中请人合并计算。

  (二)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七个街道)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舍5年),并在本市工作、城区居住;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填写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12月2日之前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对申请人的户口人数、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现居住所在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于12月30日报各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廉租房申请对象报市民政局核准、建设局审核:经济适用房直接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1月20日前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3、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登记造册,按规定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福清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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