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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福清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出台(上)

福清推出惠企“大礼包”

2017-02-20 00:00:17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林文捷 林翔

推动福清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出台(下)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2月20日讯(记者:林文捷 林翔)  为加快建设“大福清”,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振兴实体经济,福清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马不停蹄地深入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倾听一线的声音,聚焦我市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集思广益,反复探讨,根据福清企业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要求,相应研究出台我市十项共58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有哪些干货?亮点是什么?如何解读?本报记者为您全面呈现。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政策发布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融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且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3亿元且纳税每增加3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权威解读

  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有利于我市培育“一轴、两湾、三圈”,促进“四个融合”,打造“五大板块”,从更高层级、以更宽视野、在更大领域构建“大福清”发展格局。这八条措施,核心三句话——放宽认定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多渠道扶持。“放宽认定范围”就是把总部的认定范围,从综合型总部,扩大到区域性总部,扩大到销售中心、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开票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提高奖励标准”就是对进入福清的总部,大幅度提高奖励额度,最高可达2000万元;“多渠道扶持”就是从各个方面来提供优惠、予以激励,比如在企业开办、人才引进、资质晋升等方面予以扶持。通过这八条措施,以及企业家们对这项政策的充分运用,把更多的企业总部引到福清来,让福清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有一个质的飞跃。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政策发布

  一、金融扶持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农、中、建、农商等在融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具体方案由发改局(金融办)另行发布。

  二、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

  1.在省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以及完成上市前其他相关手续的企业,给予总额250万元奖励,按3批次执行。

  2.企业依法在境内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3.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二)境外上市

  后备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上市再融资

  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给予奖励12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落实领导挂钩服务制度,每家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由一位市领导挂钩服务。在后备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实际困难可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权威解读

  这个政策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改变、三个突破、一条绿色通道”。“一个改变”就是由以前上市后补助,改为上市前支持。“三个突破”:第一个突破就是基金支持,市里专门成立企业上市引导基金,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企业上市;第二个突破就是信贷支持,市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手,在信贷资金上对企业上市予以支持;第三个突破就是分期纳税,允许中小高新企业改制时,个人股东分期缴税。“一条绿色通道”就是上市后备企业遇到困难时,政府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予以帮助。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条措施政策发布

  一、对接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政策

  用足用好省、福州市企业技改基金,积极组织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做好基金申报工作。对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项目,我市给予20%贴息补助。

  二、对接福州市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积极组织我市企业申报重点技改项目入库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支持。对获得福州市贴息补助的项目,我市再给予20%配套。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再给予20%配套。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我市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七、支持企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

  对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项目(如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化成套装备购置等),我市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50%、40%、3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

  八、促进企业实施“两化融合”

  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我市给予50万元奖励。

  九、扶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我市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我市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被评定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我市按上级拨补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四)鉴于我市节能降耗绩效考评压力较大,对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诊断,推进企业节能改造。经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市给予5万元的节能诊断补助。全市节能诊断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权威解读

  对现有企业的工艺、技术、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新,是做大做优企业的最有效途径。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八条措施的核心是“八个字”——“对接福州、扶持促进”。“对接福州”是指对于获得福州市技改补助的项目,我市将继续给予20%配套;“扶持促进”,就是大幅拓宽技改补助渠道,鼓励企业家在智能化技改上下功夫,在先进产能的拓展上下功夫。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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