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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02-12 09:25:58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二十三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11日由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个人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增强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本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严格履行辖区内的疫情防控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建设和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支持,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县(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凡通过高速、国省道路、机场及火车站入榕人员,应通过“e防控”微信小程序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抵榕之后,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配合做好安全查验和分类通行工作;

  (四)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榕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随地吐痰,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

  (六)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不得非法猎捕、运输、销售、食用和接触野生动物;

  (七)不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道口管理、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需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预案,同时充实物资保障,强化生产储备、统筹调配,保障防控救治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返岗、返工员工的健康管理。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依法采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减免中小企业房租、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延期交纳税款、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稳就业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八、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服务、民生服务“掌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九、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法律法规,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良好氛围。

  十、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五、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代表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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