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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分类明确五城区和五县二市落户政策

六种情形可落户城镇

2012-09-19 09:59:53来源:东南快报

  东南快报讯(记者许才芳)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可在城镇落户。该通知对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和五县二市(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落户政策予以分类明确,并指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签有劳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执照

  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等满2年

  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等满5年

  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县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

  凡在五城区、五县二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也可落户。

  据了解,五城区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五县二市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新政解读>>

  婴儿落户不能作为计生手段

  通知指出,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户口申报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

  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将其纳入管理与服务范围。

  落户城镇后还可保留宅基地

  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逐步探索建立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城镇住房保障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相衔接的制度。

  暂住人口逐步实现居民权益

  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积极为他们在暂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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