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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修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奖金提高到12万元

2011-10-25 08:45:43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作者:记者 赵杨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0月25日讯(本网记者 赵杨) 明日上午,“全省第十八次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将在福州召开,这是新修订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9月份颁布实施后召开的第一次表彰会。

  据介绍,今年起见义勇为英雄奖励金从原来8万元提高到12万元,见义勇为模范一等奖励金由原来6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等奖励金由原来4万元提高到8万元,三等奖励金由原来2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牺牲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新《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险、抚恤标准、住房保障以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见义勇为重新定义删“不顾个人安危”规定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见义勇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已经有变。现在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作为。

  变化在于删除了原来规定中的“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不以‘不顾个人安危’为前提。”该负责人表示,新的定义之所以删除,是因为强调对生命的尊重,不再强调牺牲。

  除了定义的变化,名称也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称号进行统一规范,原来的“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改为“福建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

  申请确认时效明确为两年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单位或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直接予以确认。确认工作应自受理举荐或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见义勇为无房人员享住房保障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险、抚恤标准、住房保障以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

  “大幅提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力度”,该负责人表示,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为保障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低于一般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福建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原先的40倍提高到100倍。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倍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政府应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政府规定。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此类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对见义勇为捐赠可税前扣除

  据介绍,新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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