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清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福建新闻 >> 正文

国庆起福州猪肉可追溯来源 卖猪肉应提供追溯票据

2011-05-04 09:56:17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4日讯(本网记者 阙文龙)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在城区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的通告》,从2011年10月1日起,福州城区开始实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届时,消费者购买猪肉时,可向零售商索取质量追溯票据,登录福建食品安全溯源网(http://www.fjspaqsy.gov.cn),可查询生猪来源、检疫是否合格等信息,如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社会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2。

猪肉经营者应符合3个准入条件

该《公告》指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安装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相关的电子网络平台、手持交易终端、溯源电子计价秤、追溯系统查询终端等设备。

从2011年10月1日起,福州市城区开始实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凡进入城区市场销售生鲜猪肉的经营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固定摊位销售;(二)猪肉产品必须是福州市定点屠宰场屠宰或提供,并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合格验讫印章(以下简称两章两证);(三)必须使用肉品质量追溯卡和溯源电子计价秤,凭追溯卡进行销售。

城区定点屠宰场应当按规定配置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实施进场检疫检验登记,出场称重发证(两章两证)写卡。

城区生猪产品经营业主(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等)、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生猪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实施进货查验,配置和安装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IC卡、IC卡读卡器、溯源电子计价秤等),凭配发的肉品质量追溯设备进行市场交易。

猪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持溯源IC卡进行批发采购;餐饮单位和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等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从市场采购符合准入条件经营者的生猪产品,建立猪肉采购和使用台账。

[!--empirenews.page--]

卖猪肉应提供质量追溯票据

据介绍,从2011年10月1日起,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鲜猪肉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肉品质量追溯票据,消费者可按追溯票据上的追溯码登录福建食品安全溯源网(http://www.fjspaqsy.gov.cn)查询生猪来源、定点屠宰场、经销市场及摊位、动物产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疫是否合格等信息。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区商贸、工商、质监、农业、卫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社会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2。

□相关链接

销售私宰肉最高罚10万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    关闭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