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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该不该再给一次机会

2010-11-17 09:20:30来源:半月谈网

这次“严重问责,闪电复出”的事件,令李恩东成为时下焦点人物之一,同时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再一次浮出水面,引发热议。

漫画/王伟宾

  2009年9月8日,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井,零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河南省委、省政府全力组织抢救,当班下井作业的75人中,有28人升井获救,事故共造成47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今年7月2日,中共河南省委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平顶山卫东区兴东二矿“6·21”井下火药爆炸等重特大煤矿事故的汇报,研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经会议讨论,河南省委最终决定,对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李俊峰和洛阳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沈庆怀实行停职。

  国务院在“6·2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认定,上述两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时任平顶山市长李恩东对两起事故都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政纪、党纪处分。然而根据11月初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表明,平顶山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恩东出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级别仍为正厅级。

  这次“严重问责,闪电复出”的事件,令李恩东成为时下焦点人物之一,同时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再一次浮出水面,引发热议。

  问责与复出:是否有法可依?

  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在2009年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

  2009年3月20日,监察部网站发表通告称,因三鹿奶粉事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而实际上,鲍俊凯早于2008年12月28日已经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同样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厅长刘大群,也同样早于2008年11月就调任邢台市副市长、党委副书记。此后更于今年初当选为邢台市市长。

  200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组织部分干部赴福建考察,即便是在“5·12”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该局人员仍在武夷山等地赴宴、游玩。邵立勇在事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同年12月,邵立勇便复出担任威海市工商局副局长。

  2009年4月,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被发现悄悄“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

  2009年8月,因两年不交停车费、并辱骂殴打负责物管的老人,四川泸州马潭区原交通局长谢林8月5日被免职,8月7日,被免职的谢林到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报到;10日,谢林正式任职,职务是办公室副主任。

  2009年10月,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因出国“豪华游”被免职,但仅两个月后,2009年12月30日,他又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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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组颇受关注的“问责-复出”事件名单,和李恩东事件相同,它们也曾受到过广泛质疑和激烈争论。那么我国的官员“问责与再用”问题究竟是按照怎样的规定来执行的呢?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其中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处分解除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其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这意味着,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同时也表明备受争议的“官员复出”将得到法律认可。

  同样是今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组部更同时出台三个《办法》与其配套,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领导干部问责制并非是将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不任用,相反,在经过一定的过程和程序之后,凡是符合条件的官员,还是可以被重新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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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问责官员该如何再用?

  专家建议:低位复出

  作为有17年反腐研究经验的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一直主张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有些官员高位复出或者同位提一级,丝毫体现不出对他们的惩罚。”林喆说。

  针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潮”,林喆说,“问责制度在过去有致命的缺陷,比如说不追查直接责任人,用人者和监督者没有责任。2009年的暂行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弥补了用人的失察和监督的缺位。而今年的《责任追究办法》更是细化了一些地方,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她说,《责任追究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林喆对此建议,即使要复出也要低位复出,地厅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当处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到地厅级,重要岗位上的干部到非重要岗位上。否则这些落马官员很容易去掩盖真相,充当‘丢车保帅’戏码的‘替罪羊’。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去检举揭发真正责任人。

  专家提醒:警惕“政策走样”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曹现强指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在取得不断进步的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重六轻”上:即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

  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原因、理由和程序,公众均一无所知。“隆重”被问责,“静默”重新上岗,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群众大惑不解。

  “问责一定要追到连带责任人,这才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林喆提出,对于选用干部应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能仅仅是一把手说了算,对长期以来没有提反对意见的班子其他成员也要进行问责。

  林喆认为,腐败者最怕公示,在公示时设置举报箱在旁边,把一切放在阳光下运作。

  “官员复出要经过人大讨论和说明,而不能仅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至于谁提议其复出,也要一并进行公示。”林喆认为,犯了错误的官员要重新上岗需要先取得民众的谅解。可以有一个仪式,在这个仪式上进行诚恳的道歉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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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官员“问责与复出”?

  在这个“民意喷涌”的网络时代,对于“问题官员”的“问责与复出”往往处在“众目睽睽”之下,怎样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对出现问题的官员干部进行适当的惩戒,又该如何重新启用有能力有才华的公务员?“合情”与“合理”兼顾的标准需要我们仔细斟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问责官员的复出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若复出规范化得以实现,那么,严格依照规则办理问责官员复出事宜是第一要义。否则,规范化就毫无价值可言。因此,也就需要对违法复出现象予以查究和追责;

  二是理性。问责官员的复出与否,需视其一贯的品德和才能表现、在问责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对新岗位的胜任能力等情形而定。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是制度理性的体现;

  三是透明。问责官员复出的整个过程和重要环节皆应公之于众,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以坦坦荡荡、光明磊落取代躲躲藏藏、偷偷摸摸,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猜忌;

  四是参与。对于问责官员是否适宜复出的问题,在政府主导制之下,应吸纳公众参与、民主评议,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理性清晰地认识官员问责机制、公开透明地贯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践行“执政为民”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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