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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突发事件可征用私产 或将引发公众担忧

2010-10-08 08:58:39来源:京华时报

  据《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草案》全文已经在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草案》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为了突发事件征用私人财产不是问题,问题是用什么样的制度保障这样的征用是合理的,是为公众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的,而不是假“突发事件”之名谋私利。

  或将引发公众担忧

  四川拟出台规定,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私人财产。对此,公众充满疑虑。有关方面解释称,征用不等于白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然而,人们的担忧并未就此消除。因为,这种征用,早在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领域运行了多年,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结果是拆迁纠纷不断升级,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这一次,把目的换成“突发事件”,结果就会有天壤之别?

  面对四川规定县级政府就可以行使征用私产的权力,公众担忧的根本在于,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来说,“突发事件”会像“公共利益”一样只是一种旗号,行的则是侵损私人财产、与民争利之实。由于普通百姓和政府部门不对等,因而在征用行为发生之时和之后,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因而,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政府权力的又一次扩张、公民权利的又一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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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担忧的实质乃是对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在已经发生的许多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别是县一级政府,让公众不敢相信它们会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一些时候,即使答应得斩钉截铁,但到兑现时总会变卦或打折扣。一些政府部门信用的缺失,已使其一些正当的有益的公共行为难以顺利推行,这不能不令有关决策者深思。

  毫无疑问,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征用私产,是人类应对灾难和危害性事件作出的制度性选择,体现的是人类生存智慧,折射的是社会进步与文明。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对就便的私产的征用,能够使公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损失最小化,实现和维护的乃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除非是少数人自愿,那种先入为主的认为少数人应该为多数人利益付出代价的想法是有害的。

  政府部门要使一些彰显文明进步的行为得到公众的积极和善意的回应,最紧要的乃是重建自身的公信力。如果让公众觉得政府部门的征用是不可信赖和期待的,这种征用就会变得步履维艰。因此,政府部门再不能干那些让公众利益受损、与民争利的事情,必须从利益场中抽身出来,真正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与使命。否则,当政府部门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公众支持时,公众会以冷眼、冷脸相对。如果政府强制实现,将后患无穷。

  为了防止一些缺乏信用的政府部门打着公共旗号干私事,有必要系统地明确规定权力的边界和违规的惩处。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什么是“突发事件”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不能像“公共利益”那样,变成可以任意解释的筐。

  对公众来说,最关键的则是“合理补偿”。强制拆迁之所以矛盾不断,就在于补偿的不合理。如果科学合理地补偿不能厘清,征用的后果将是一笔糊涂账,直接导致公众对征用的抵触乃至反抗。什么样的补偿才是科学的、合理的,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应该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作为更大的权重。

  从公众的“模糊经济学”角度看,些微的赢利是公众支持配合的前提,也是政府征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道理很简单,假如你征用私车主七成新的车,还他一辆十足的新车,他会很高兴,所有潜在的被征用对象都会很乐意这么干。反之,如果你还他一辆电动自行车,他会跟你讨说法,而所有潜在的被征用对象都会避之犹恐不及。

  说到底,为了突发事件征用私人财产不是问题,问题是用什么样的制度保障这样的征用是合理的,是为公众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的,而不是假“突发事件”之名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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