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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爷爷相继离世 11岁幼女被判还债24万

2010-09-16 09:30:03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15日讯

起因:爷爷和父亲接连离世留下巨债,幼女继承爷爷的房产

判决:法院一审认定,代位继承的幼女应在遗产范围内还债

探讨:若女孩继承的是唯一住房,法院执行时应讲“人情”?

对11岁的石狮小女孩小玉(化名)来说,这一年来的遭遇让她终生难忘——1年前,爸爸突然病逝,紧接着爷爷也撒手人寰,留下她和母亲、两个弟弟相依为命;不仅如此,5个月前,年幼的她竟被人告上法庭,遭索债24万。

小玉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她继承了爷爷的一处房产,而爷爷在去世时也留下了一笔巨债未还。小玉的母亲王琼(化名)说,对独自艰难抚养3个孩子的她来说,女儿被告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之后她才得知,这笔钱是公公和丈夫在生前瞒着她,向人借来后再转借给一个亲戚的。然而,当女儿被告上法庭后,这个亲戚却没有露面。

近日,石狮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玉是爷爷遗产的“代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24万元。目前,案件尚未超过上诉期,但王琼说,这笔钱原本与她无关,她不愿出面作任何辩解,“纵然唯一的房产被拍卖,我也会独自承担”。

若真如王琼所说,公公留下的房产是他们孤儿寡母唯一的住房,那么法院在执行时该如何保证他们的生活?昨日,记者邀请了有关学者、律师和司法界人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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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实录:

今年4月7日,一件特殊的民事诉讼案,被诉至石狮法院——被告是年仅11岁的小女孩小玉,原告是57岁的蔡某,蔡某向小玉索债24万元。

爸爸爷爷相继离世幼女又成被告

一个11岁的小女孩和一个57岁的成年人之间,为何会产生如此一笔巨额债务纠纷?昨日下午,本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小玉的法定代理人王琼,她也是小玉的母亲。王琼说,直到女儿被告上法庭,她才知道公公生前还留下这么大一笔债务。然而,这笔债务她从没听公公和丈夫提起过,“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还要独自抚养3个小孩的我,顿时不知所措”。

原来,早在2007年底,小玉的奶奶就离开了人世;去年6月,小玉的父亲又因病去世,一家人陷入了无限悲痛之中;雪上加霜的是,仅仅过了3个多月,小玉的爷爷又辞世了。家里的顶梁柱接连倒下,留下11岁的小玉和两个年仅5岁的儿子,王琼接过了重担独自抚养。她说,公公死后留下的这处带车库的房产,是一家4口人唯一的房产。

然而,突然有一天,小玉的爷爷生前的一个朋友“突然冒出来”,索要一笔高达24万元的巨债。由于3个孩子中,只有小玉的户口跟着父母,小玉成了爷爷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母女未出庭应诉背后另有隐情?

原告蔡某在庭审中称,去年2月及3月,小玉的爷爷因家庭之需,将自己名下、位于石狮湖滨某小区的商品房及车库作为口头抵押,分两次向他借款24万元,并承诺3个月内即还款。但小玉的爷爷死后,这笔债务一直未还,“而他的遗产继承人也无意还款”。

蔡某说,1997年,小玉的爷爷和奶奶共同购置了此处商品房及车库,当小玉的父亲和爷爷相继去世后,小玉作为唯一合法的财产继承人,现继承并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他向法院请求,判令小玉在其继承遗产的限额范围内,偿还24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然而,作为小玉的法定代理人,王琼并没有出现在庭审中,也没有作出任何答辩。王琼说,事后她了解得知,这笔钱实际上是被一个亲戚拿走的,“公公和丈夫生前都瞒着我,因为那个拿钱的亲戚此前一直答应借款人说,这笔债她会来偿还。但我女儿被告上法庭后,这个远在香港的亲戚,至今都没有出面,也没有表示要还款”。

王琼说,由于借条是小玉的爷爷出具的,而房产又在小玉爷爷的名下,她出面作任何辩解都没用,这本来也不关她们母女的事,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她始终没有露面。另外,王琼表示,她也没打算上诉,也没那么大一笔钱还债,假如他们一家4口唯一的房产被拍卖,她也不会作任何辩解,她会独自面对,“好让那个拿钱的人良心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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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幼女在遗产范围内还债

数日前,石狮法院一审判决的判决书,送到了王琼的手中。

判决书中称,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小玉爷爷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依据蔡某提交的两份《借条》,足以认定小玉的爷爷拖欠蔡某借款24万元,其应偿还借款。

由于小玉的爷爷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即小玉的父亲,又在他之前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依法小玉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本案的继承人小玉因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承担24万借款及利息的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小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4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

目前,案件尚未超过上诉的15日期限。记者了解到,上诉期限一到,假如王琼没有提起上诉,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借款,案件将进入执行阶段,王琼一家所住的房产或将被拍卖。据了解,该房产及车库的价值在7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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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说法:

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案件中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查实。假如小玉的爷爷留下的房产,如王琼所说,是他们一家4口唯一的生活住房。那么,法院在执行时,又该怎样保证一家4口人的日常生活?

遗产继承应先扣除债务

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照东认为,《继承法》体现的继承,应该是扣除了债务的继承。就本案而言,扣除24万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是小玉应该继承的部分。假如该房产价值少于24万,小玉可以放弃继承,而法院则可以通过拍卖房产来抵债,拍卖多少抵多少,与小玉不再有任何清偿债务关系。

福建石狮醒狮律师事务所郑平申律师也认为,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小玉有继承的权利,也有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但是,一旦进入执行阶段,还是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体现法外人情。

执行也要讲人情找双方的“平衡点”

记者了解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泉州法律界一业内人士说,此条规定中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因此,就本案而言,要体现法外人情,执行法官的工作将要耐心和细致。车库并不是基本生活消费品,可建议被执行人先卖掉后偿还部分债务,剩下的债务,如果双方协调成功,可按分期付款或打折处理,尽量不去动房产。假如非要动到房产,至少要保证一家人的最低生活住房,一般可以通过卖掉大房子换小房子来实现,这样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也保证了王琼一家4口的生存权,找到债权与生存权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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