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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5兄妹为父亲丧葬费闹上法庭

2016-08-23 09:03:11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滕端钦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8月23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杨海燕 翁靖荧)  同母异父兄妹5人因父亲住院期间费用以及丧葬费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给兄妹五人一个公道的说法。

  王大哥今年已59岁,1966年时,他的母亲带着他改嫁给他的养父。改嫁后,母亲又为养父生育了四个女儿,给他添了4个妹妹。2010年时,4个妹妹以王大哥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让父亲向法院起诉,撤销原本赠与王大哥的房产并进行分割。最终二审判决房产归王大哥夫妻所有,但王大哥要向4个妹妹各支付人民币36833元。

  2011年底养父去世,王大哥独自为他办理丧事。“养父的丧事我花费了7万多元,加上2006年我母亲去世,2012年我生父去世,都是我一人料理,前前后后一共也花费了30多万。”王大哥说:“既然当时4个妹妹可以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丧葬费也应该由我们共同承担。”

  4个妹妹却表示王大哥为父亲操办的葬礼十分简陋,只是在酒家开了7、8桌,每桌菜金仅为500多元,王大哥收取的礼金足以支付操办葬礼的费用。由于此前的赡养费和房产纠纷,他们之间矛盾严重,父亲去世前的医疗费用王大哥一分未出,全由4姐妹支付了2.8万余元,而且葬礼的乐队费用和一半的录像费用也是由她们支付的。

  福清法院组织质证并审理后认为,为父母养老送终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属子女应尽的义务。王大哥养父去世后,作为继子的王大哥操办了他的丧葬事宜并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作为亲生女儿的4姐妹有义务分担这笔丧葬费用。王大哥主张的部分丧葬事宜支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结合福清当地的风俗习惯,对王大哥主张的7万余元丧葬费,福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法定丧葬费用标准人民币2466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所有子女均摊352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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