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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了小区停车费 摩托车被盗物业有责任

2010-06-17 08:45:2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记者 陈钦祥

  福清新闻网6月17日讯(记者 陈钦祥) “小区配有保安、监控,但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里的摩托车竟在光天化日下被人‘顺手牵羊’。”近日,城区某小区的陈女士为车辆丢失责任“买单”一事与物业进行了交涉。

  去年,陈女士花了8000多元买了辆摩托车,平日停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可那天11时许,我停车后才半个多小时竟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了。”陈女士对此很是懊恼,小区的入口设计为人车分流,车辆可以直接从大门左侧的停车场进口进入地下停车场,平时大门处的保安亭有两个保安人员值勤。

  监控录像上显示,6月7日12点05分左右,一男子从停车场进口处逆向开走陈女士的摩托车,不过并未有保安人员出面制止。物业方面表示,由于此前有业主有过多次这样的行为,保安的阻止根本无效。

  陈女士认为,每户业主除缴纳1142元/年的物业费外,需要停车的业主还需另外缴纳240元/年的场地管理费,因此物业要对丢车负责。

  对此,该小区物业部一负责人承认要负部分责任。他表示,目前已将此事上报给总公司,请求总公司出面和业主协调,并及时报了警。

  福清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纪豹表示,像陈女士这种情况,可以双方私下先进行协调;如果双方无法协调,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导致业主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企业进行赔偿。”陈纪豹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有失职的地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鉴于业主和物业之间经常发生类似的纠纷,他建议业主在与物业签订合同时,须与物业明确责任范围及赔偿细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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